纠偏“违规异地执法”,让企业不被“远洋捕捞”| 新京报快评
文 | 王钟的
10月8日,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,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介绍,要加大助企帮扶力度,规范涉企执法、监管行为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单位涉企行政执法行为,更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,不能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,不能乱罚款、乱检查、乱查封。
一段时间以来,一些地方的涉企执法行为备受关注。行政检查随意性大、行政处罚裁量权滥用、趋利性执法、选择性执法等涉企执法乱象,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。这其中,诸如个别执法部门的“违规异地执法”等做法,更是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,动摇着一些企业对于营商环境的信心。
在此背景下,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,尤其是对个别执法部门的“违规异地执法”“趋利执法”等做法进行规范,就有着极大必要性和迫切性。
事实上,这方面中央早有要求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:“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,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、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,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。”因此,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表述,不仅是对当下困扰企业发展若干“痛点”的必要回应,也是对全会精神的积极落实。
现实中,个别地方的执法部门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,违规查封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,被称为“远洋捕捞”式执法。类似做法极大挫伤了民营企业家的投资信心与创新活力,败坏了相应地区营商环境的可预期性,也明显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。
试想,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,如果民营企业的财产可以被个别执法机关随意违规异地处置,民营企业家可以遭受随意的异地抓捕,显然会让民营企业家失去“安全感”。同时,这无疑也会增加相应企业的经营成本,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,影响更多企业家的投资决策,其后续所带来的恶劣影响难以估量。
与此同时,“远洋捕捞”式执法的做法对执法机关与政府公信力、权威性的破坏也相当大。此前,个别执法机关就因为违规异地执法的做法在舆论场上备受诟病,进而对一地政府的公信力带来了相当恶劣的影响。而这样的负面印象一旦留下,短时间内很难消除掉。
就此去看,人们期待,各地能够按照相应要求,及时对类似违规异地执法行为进行纠偏。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郑备表示,将规范异地行政执法行为,建立健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。这样的举措显然是必要且及时的。
通过建立健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,进一步规范异地执法,让企业家能够安心经营企业。同时也让更多企业员工能够“端好、端稳饭碗”,不至于让个体因为个别执法机关“违规异地执法”的操作而突然失去工作,继而对个体家庭带来剧烈变动。
当然,要想落实好这样的要求,还是要依靠法治,有力限制个别执法机关手中的权力不被滥用。如通过强化制度约束和监督问责,提升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,就尤为必要。只有多管齐下,才能守护企业的健康发展。
而地方政府和执法机关也要明晰的是,“违规异地执法”破坏的不只是“别家的企业和营商环境”,对自身而言,这种违法违规的做法,也并不可取。
这里要强调的是,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,行政机关当然有依法纠正和处罚的职责义务。但对于绝大多数违法行为,企业“罪不至死”。就此去看,今后,行政执法单位有必要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,让企业在接受监管的同时,不影响正常经营,防止因为一次鲁莽的执法而“干垮一个企业”。
说到底,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,持续激发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,必须依赖公平可预期的执法。因此,对“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”等破坏法治的做法,必须予以规范。让企业不被“远洋捕捞”,理当成为各地执法机关异地执法的一条红线。
撰稿 / 王钟的(媒体人)
编辑 / 马小龙
校对 / 李立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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